办理对象 |
个人、单位 |
办理条件 |
具有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年龄35岁以下;或国(境)外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年龄40岁以下。 |
准备材料 |
a.单位办理接收人员申请函(附模版)(点击下载)
b.非公经济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c.《广东省企业补充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接收单位意见栏加盖单位公章(点击下载)
d.国(境)外最高学历(学位)、第一学历、学位原件及复印件
e.国(境)外学历学位的,需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f.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g.参加社会保险证明(企业补充人员,有个人档案的,须提供在引进单位连续参加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h. 身份证、原户口簿首页及个人页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原户口地址所属管辖派出所名称和现详细落户地址及所属管辖派出所名称
i.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1.配偶非广州户口,附单方调入承诺书(点击下载)(双方签字、盖手印)
2.配偶已属广州户口,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j.随迁子女,提供子女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随迁子女户籍必须随引进人员);属在校初、高中学生的未成年子女,需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注意事项 |
1.以上材料中所有复印件,需加单位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2.全部材料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质材料;
3.报送的材料须清晰、准确无误、不得涂改; 4. 《广东省企业补充人员审批表》(表格需正反双面打印,不可手写)。 |
具体流程 |
符合申办条件的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接收单位调动申请函、营业执照复印件到省人才服务局开调档函,回档案所在地办理档案转出手续—>提交办理所需材料—>经审核后报省人社厅审批—> 通知领取调动批复、《广州市入户人员信息卡》—>本人持省人社厅调动批复、《广州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和相关入户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分局办理入户复核盖章及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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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窗口 |
天河路13号润粤大厦三楼 电话: 020-37603212、 020-37603569。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四上午:8:30—12:00 下午 14:00-17:30 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