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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单位

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因对本单位员工考察、任免、调动、聘任、审干、组织处理、入党入团、出国、职级待遇、退(离)休等需要的;

2.公安、安全、检察部门以及公证处等单位因侦查、审理和取证,必须通过人事档案取得旁证材料的;

3.设有党委或党总支的用人单位,因党员转正需要,可查阅党员材料。

准备材料

1.查阅单位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查档介绍信,并注明查阅事由、查阅人身份以及所阅档案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介绍信参考模板

2.查阅单位工作人员有效工作证或身份证原件。

注意事项

1.查阅人事档案人员须两名以上中共党员。

2.除公安、安全、检察部门和公证处,其他单位不得查阅本单位以外人员人事档案

3.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人事档案

4.查阅档案前应在查阅档案登记簿上登记,批量查阅时可附上查阅名单

5.查阅人不得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如发现上述问题,视情节轻重追查责任

6.查阅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确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书面说明理由,经档案部门审核同意后复制或拍摄

7.查阅档案数量超过10卷的,请查阅单位提前联系档案部门预约受理时间。

相关费用

免费

具体流程

1.窗口办理

取号—>提交单位介绍信原件、查阅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证件或身份证原件—>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在指定地方阅档

2.网上预约办理

单位在线申请—>审核通过,确定预约时间—>按预约时间到窗口办理—>提交单位介绍信原件、查阅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证件或身份证原件—>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在指定地方阅档

办理窗口

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13号3楼6号窗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